公安机关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托管手续的,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在执行侦查羁押期间,发现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羁押手续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6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执行侦查羁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羁押手续;
(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未经人民检察院、拘留所书面通知,擅自延长侦查、拘留期限。(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未向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写信的;(四)其他违法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拘役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申请拘役的期限规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律师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超过法定期限,需要公安机关释放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对超期羁押的,依法予以纠正。
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长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违法纠正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延长拘留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
3看守所应当自收到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或者长期羁押指控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诉或者指控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执法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关、部门。检察官收到关于超期羁押的控告材料后,提出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
4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每月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月公安机关辖区内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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