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并恢复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况消除:
(1)预计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在披露前已被泄露,或在公共媒体上有与公司有关的谣言,可能或者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2)涉及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没有先例或者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四)积极向全国证券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终止上市(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六)保荐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终止持续监管(七)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或者法院受理重整、和解的申请,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暂停股份转让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保荐证券公司应当在导致上市公司股票暂停转让的事项已按规定披露或者相关情况消除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上市公司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恢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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