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事项名称
公证员执业证照申报初审申办工作。
2.业务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一般任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经考核任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5.受理范围
海淀区公证员任职初审申办工作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
6.申请条件
(一)申请一般任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申请经考核任职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8.办理时间
根据市局要求,在公证员任职初审工作期限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
9.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10.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按规定,将本人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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