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清新区玄真路30号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
2.受理: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科员、工作人员在2日内核验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受理回执》,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向办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审查: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
4.决定: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并报送材料给清远市司法局审核,由清远市司法局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广东省司法厅制证后,由清远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到清远市司法局领取办理结果、发放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科员、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
5.决定:清远市清新区司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并报送材料给清远市司法局审核,由清远市司法局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广东省司法厅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取证:广东省司法厅制证后,由清远市司法局通知申请人到清远市司法局领取办理结果、发放证件。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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