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原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解除原监理合同的证明材料;
3、监理单位主体变更后新签订的《监理合同》副本一份、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任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省外监理企业应提交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打印的相关网页(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情况、进粤分支机构情况、进粤技术管理人员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4、监理单位相关事项承诺书(原件,样本见相关表格);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样本见相关表格)
5、属招标项目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6、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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