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伤残标准都是怎么规定的,当我们遇到特殊事件造成身体伤残时,我们应该怎么来定义和处理所造成的损伤呢。这是社会中比较普遍的问题。借于此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司法鉴定10级伤残标准有哪些,借此更好的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适用于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我们可以更好的进行问题的处理和判断,当有此类事件发生时也能够及时的进行简短的处理,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事情时能够正确行使我们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以防事情愈演愈烈,使得维权难取证更难。
全文2.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