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侦查期限:
(1)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六条
检察院撤销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2、被逮捕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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