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并正式开始审理任何一起民事案件之前,应在开庭审理之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方(如代理人等)。
换言之,若某起金融借贷纠纷涉及到债务逾期未偿付事宜,该案在经过正式立案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则需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于开庭审理之日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以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方进行通告。
因此,除非存在某些特定状况或者各诉讼参与方可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债务逾期未偿付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后,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环节才能最终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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