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是可以立案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标准进行刑事立案,并可以对行为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叫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甚至是明目张胆的在校园公共区域进行欺凌,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
现如今校园欺凌的现象仍在不少学校发生,而在校园欺凌者的案件中被欺凌者由于身体精神脆弱或者被欺凌者恐吓而不敢告诉老师家长,从而致使其长时间生活在阴影之中,身体和心灵更是遭到了严重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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