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速算扣除数=0;
2级速算扣除数=3000(也就是10%-3%)=210;
3级速算扣除数=12000(20%-10%)+210=1410;
4级速算扣除数=25000(25%-20%)+1410=2660;
5级速算扣除数=35000(30%-25%)+2660=4410;
6级速算扣除数=55000(35%-30%)+4410=7160;
7级速算扣除数=80000(45%-35%)+7160=15160。
个税起征点上调后税率表
1、缴纳社保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低于5000元,无需缴纳个税
2、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0-3000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3、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3000元-120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
4、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12000元-25000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
5、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25000元-35000元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2660
6、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35000元-55000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4410
7、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在55000元-80000元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7160
8、缴纳社保后,大于5000元的部分,个税区间大于80000元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16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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