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提取应提供的共性资料(所指复印件均为1份):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3.提取人填写《舟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现场填写并签名)。
4.委托代办的,代办人与委托人属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代办人可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原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支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
5.委托本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需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方可办理公积金支取,但提取额必须划入公积金所有人银行卡。其他人一律不准代为办理。
6.代办人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额可划入委托代理人银行卡。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需要的材料:
(一)退休:
(见共性资料)
(二)出国、出境定居: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异地工作调动(调离本市):
异地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证明、单位调令和迁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再在本市就业: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单位办理职工帐户封存时提供。
(五)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单位办理职工帐户封存时提供。账户封存期间符合其它提取条件时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提取:
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爱心帮扶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
1、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及无经济来源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公证处出具的有明确的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
(十)其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重大损失,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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