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司存有财物的木柜窃走之后,被告人张建海顺手在老板桌上写了张字条,表明自己不仅将木柜里的17万余元财物席卷一空,而且告知柜子放在自己家了。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建海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建海于2009年8月27日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店村北京肯比联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盗走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80元),盗走木柜一个内有人民币155680元及雷达牌男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3920元),合计人民币172080元,后被查获。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多位证人证明,被告人张建海在盗走财物之后,在办公桌上留了一张写着我只拿了钱,柜子在我租的房子里字样的纸条,并在案发当晚拿走了办公室的钥匙。鉴定机关也证实现场办公室内办公桌东侧木柜里面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与送检的嫌疑人张建海右手中指捺印样本指纹是同一人所留。被告人张建海对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1999年被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脱逃罪2002年被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另查明,被告人张建海于被查获前退还北京肯比联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被查获后扣押赃款人民币39310元、手表一块、手机两部、MP3一台、银行卡一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海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建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建海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社会危害性相对降低,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这名侠盗终于俯首认罪,得到了自己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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