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拥有机动车、空调、家用电脑等非生活必须消费品的;
(2)三年内新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屋的(国家征用土地的拆迁户除外);
(3)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工作的;下岗职工已重新上岗或再就业的,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年内两次介绍或指导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6)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
(7)有法定赡(抚)养对象且具有能力又拒不履行义务造成生活困难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其它经市、县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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