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二手房买卖须“审查”的内容
时间:2023-06-10 15:14:22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权属审查。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如有无共有人或房屋有无抵押等权利限制。实践中,权属不清是引发二手房买卖纠纷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上家对房屋没有处置权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诉讼也不少。一般来说,售后公房、因婚姻或继承形成新的共有关系的房屋权属比较复杂,上下家与中介公司应当十分留心。

(二)房价与佣金审查。如今二手房买卖大多数通过中介公司,因此明确委托价格、服务内容、佣金数额就非常必要。审查内容包括两方面,1.上家的委托价与下家的买价是否一致;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审查的依据是上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和上下家签订的买卖合同。这样的审查能有效地防止极少数中介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赚取差价或谋取不当利益。

(三)付款审查。由于房屋买卖实行登记过户制度,因此一般不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上下家或中介公司对付款方式进行审查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关键措施。在实践中,通过中介公司的付款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中介公司代收代付,另一种是上下家自行交接。代收代付是中介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中介公司一般不鼓励上下家自行交接,因为咱行交接对下家来说风险较大。2003版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2000版作了很多改进,但没有对付款附件作相应的完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缺憾,其格式仅适于自行交接的情况。目前,房款一般分三笔支付,除定金外,还有首付款和尾款。对首付款和尾款,笔者建议采用如下流程:

由于客户需求各不相同,因此付款方式也不是千篇一律。比如,有先交易后交房的,也有先交房后交易的。笔者一般鼓励前者,因为若买卖不成功,交房便没有任何意义,还容易造成装潢款纠纷和房屋迁让纠纷。另外,若不通过中介公司交易,上下家交接房款时应尽量请第三方进行监管。

(四)交房审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交房审查,主要是对有关交房条款的审查,其中包括交房时间、交房条件、交房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下家付清房款,上家迁出户口、付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等费用,上下家维修金结清。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户口迁移,由于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行政行为,因此户口迁移处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交叉领域,涉及到买卖法律关系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法院不能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对户口迁

移直接作出判决。这使得一旦因户口迁出而发生的纠纷,将十分头疼,而且会影响到下家的孩子入学问题。对此,2003版买卖合同在特别告知中作了提示。

关于交房标志,2003新版买卖合同第四条中有明确约定,而且示范文本首次将交钥匙作为二手房买卖的交房标志之一,符合实际情况。

(五)违约救济审查。主要是对上下家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的审查。2003版买卖合同对违约救济条款作了明显的改进。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行政部门倾向于鼓励市民通过仲裁这一途径来解决纠纷。由于仲裁是一审制,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当然,上下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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