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改制有利于公司真正成为独立市场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和动力,为创建“两个一流”、实现公司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有利于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各司其职、各负自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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