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申报批准、审核批复
转让方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向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转让申请。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其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净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必须报经省国资委审批后,方可进场交易;对上述额度以下的权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也要进场公开交易,合规操作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报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申请文件;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内部决议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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