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一、刑事案件二审就宣判吗
我国采用两审终审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二审法院都必须启动二审程序。但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但决定并不一定是直接宣判。针对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一)维持原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量刑畸轻,检察院又没有提起抗诉的,也应该维持原判。(二)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发回重审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二审法院除直接改判外,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维持原判是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生效
维持原判是一审生效。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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