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失去了对孩子们的抚养责任。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并非决定抚养费用支付方式的关键因素。
针对有两名子女且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的家庭,其抚养费用通常按照以下原则予以确定:
首先,当父母各方经济能力相当,而子女的日常支出大体持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们各自承担抚养一名子女的职责,互相不再向对方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其次,若某一方父母的经济实力明显强于另一方,进而导致子女的生活支出处在失衡状态,这个时候就算他们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但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
最后,尽管法院可能会作出判决或者通过达成离婚协议,规定父母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并且互不支付抚养费用,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父母中负责直接照顾的子女遭遇重大开支(如突发严重疾病等),该子女的监护人可要求另一方承担其中的一部分用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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