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本级社保转移申请有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13 19:05:37 4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抚州市本级社保转移申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抚州市本级社保转移申请流程

1、在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办理需加盖单位公章,他人代办需本人签字)、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机构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说明原因。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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