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称变更
时间:2023-05-07 20:54:25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股东名称变更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人应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步审查同意后,签发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告知申请人(并发出通知)。第二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发给《登记决定通知书》;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的,发给《事项通知书》在《企业登记材料》中予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5个工作日后(除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需要核实外),申请人可以在发证窗口以《登记决定通知书》代替《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二)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书(加盖公司公章);(三)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变更决议(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有限责任公司未于年月日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签字的,应当在30日内向其他股东提交股东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和答复意见。其他股东不答复的,应当提交被转让股东的说明。(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转让证书(转让双方签字,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自然人签字,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外的自然人盖章);(六)新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提交的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七)公司章程的修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变更应当报经审查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或者复印件(九)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转让股份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裁定书,不提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材料。

因股东、发起人变更,公司登记事项、记录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公司无论变更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名称,均需进行变更登记,同时遵守相关变更流程和程序。公司股东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

主要内容:明确公司股东变更名称的具体情况及对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见。

3。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

4。股东名称变更。

5。新的股东资格证书。

6。

7。变更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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