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户口市外迁入手续(拥有住房)
时间:2023-05-30 06:50:20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办理条件:

1.商品房或二手房:市外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可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2.合法固定住所(3年不间断社保):市外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建制镇建成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但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可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3.产权房并实际居住:外来人员在我市城镇建成区拥有5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并实际居住,可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4.合法固定住所(3年不间断社保):外来人员在我市城镇建成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不间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以上人员,可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办理材料:

1.商品房或二手房: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不含村镇房屋)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相互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

(4)取得村组所在地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提供村组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相互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市区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5)连续3年以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产权房并实际居住: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相互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固定住所(3年不间断社保):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相互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

(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连续3年以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扬州市范围内各县(市)之间、各县(市)与市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邗江区)之间户口迁移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不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凭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同意手续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同时办理户口迁出、迁入。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费用: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办理地点:迁入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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