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作为民法里债权形成的一种重要方式,无因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常见,而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法律关系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本人为其管理事务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本人必须偿还因此而形成的债务,
不然管理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支付该笔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吗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具体而言,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的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产生管理费用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
如果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全文72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