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此类开车门导致的交通事故时,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责任鉴定书进行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若机动车处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而非机动车处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并且前车突然打开车门,导致了电动车撞上机动车车门的情形,那么这起事故的全责需要由机动车承担。
其次,如果车辆所在的行驶线路并不符合正常标准,例如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甚至还有可能前车已经打开了车门,而后车因为驾驶操作不当造成的碰撞事故,这种情况下的具体责任划分需要根据事发现场的实际状况,经过交警部门的细致调查与鉴定之后才能确定。
最后,假如电动车没有察觉到前方机动车正在开门而撞上去,而且机动车在停车区域也属于违法停车,那么理论上讲,根据责任判定,电动车应该承担主责,机动车则只是承担次责;
然而若是机动车确实处于停车位并且停车行为合法合规的话,那么电动车就必须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至于最终的责任判定结果,仍需依据交警部门在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认定书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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