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权、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所享有的短期探望、接触、见面、交往、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探视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视权就应该是不直接支持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判决、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探望权,但在实际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当地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应当指出,法院执行一般只采取措施排除障碍,而不是对儿童本人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强制执行
离婚后,直接抚养方不让对方探视孩子的,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就其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不直接抚养方可以根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对直接抚养方进行强制执行。但是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即法院不能强迫子女跟不直接抚养方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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