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五十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
1.诈骗数额仅限现金;
2.诈骗数额不包括利息部分。
(2)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
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行为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在犯罪数额当中扣除。
1.已经偿还的本金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2.已经支付的利息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应计入诈骗数额:
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4)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
1.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经侦报案所需证据材料
1.涉嫌人贷款时贷款合同,审查、审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虚假经济合同,虚假证明文件、编造的引进资金、项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担保的虚假产权证明或重复担保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获取贷款后,证明贷款资金去向,用途的汇票、支票、本票等凭证。
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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