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含义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客观要件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即仿造国家制作的各种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和颜色等,制作假票证,企图以假充真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从中牟利的行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属选择性罪名,实施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一,即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有价票证,又将其倒卖的,构成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能构成犯罪。
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
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处罚
(1)自然人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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