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嫌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票、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票、票面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累计50张以上的:(二)票面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累计1000元以上。;(三)其他有价票的价格累计在5000元以上,或者累计在100张以上;(四)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5)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况。
关于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问题的提出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的罚金刑的处刑根据和标准是新刑法修改后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严惩经济犯罪、减少犯罪成本资源,有效地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但实际情况如何呢?请先看以下三个案例:
[案例1]云南锡业公司松矿工人罗某于一九九七年三月至六月期间,伪造该矿食堂菜票10万张,每张菜票面额为1元人民币,自己使用4547张,计币4547元。案发后家属代退赃款4221.5元发还了被害单位和个人。当年十一月个旧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四年,罗某表示服判。
[案例2]一九九八年四月,余某、谭某和王某在广州伪造番禹香江野生动物世界门票16000张,票值154万元人民币。这些伪造的门票一运到番禹即被公安机关全部缴获。一九九九年三月被番禹法院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该3人3年到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每人各5万元罚金。
[案例3]二000年四月,来自江苏的无业人员夏某和周某伪造深圳市锦绣中华和民俗文化村节假日成人套票5500多张,每张面值150元人民币。还未卖出一张就被警方抓获。最终被深圳市南山法院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34900元,周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34900元。
第一个案例是根据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的,按当时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法院并没有并处罚金。第二个案例判处的罚金每人5万元不是按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标准认定。第三个案例判处的罚金84.9万元也不是按票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标准认定,而是基本上与票值持平,不过如果按2名罪犯所承担的罚金额总数来看,才刚好是刑法规定之票证价额的1倍。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在第一个案例中,虽然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但非法使用获取的利益与亲属代为退赔的金额相差无几,所以没有判处罚金;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伪造票证的价额巨大,但未卖出一张,所以5万元罚金只是一般惩罚性的罚金;在第三个案例中,如果真按刑法规定的票证价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金,则每人最低将该处160多万元罚金,这对于两个无业人员来说,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实际上对每人判处80多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也是如此。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设定的罚金刑的设刑、处刑根据和标准以及行刑的可能性是存在问题的,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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