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由谁承担实际支付的责任
时间:2023-05-07 18:42:29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的,谁应当承担实收资本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自然不能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份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上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对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除前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转让股权”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在认购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不存在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因此,在认缴制度下,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股东可以不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当然不承担连带出资义务,股东向股权受让人表明因出资期限未满,股东未缴纳出资,股权受让人仍接受股权的,因股东已通知股权受让人,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包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因此股权受让人应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

股权受让人不仅可以转让股东的权利,但也不包括股东的义务第三,如果股权受让人不知道股东因出资期限未满而未缴纳出资,则对股权转让后的情况进行分析,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到期前隐瞒上述情况将股权转让给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再根据公司章程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当股东的出资义务未到期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股权转让后的新股东必须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原股东因股权转让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不再需要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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