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谁复议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不服时,他们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于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向上一级地方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若是对省、自治区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于国务院或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对象
1.在行政复议中,复议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这包括行政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一些组织做出的处罚决定。
2.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他们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的目的是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特点
行政复议的程序具有一定的特点。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2.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方式主要以书面审理为主。
3.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处理机关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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