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抚恤金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项资金并不能作为承担欠款责任的赔偿对象。
它是指在公民不幸离世之后,给予其直系亲属用以维持日常生计的生活补助费用或者慰问性质的金钱待遇。
可以理解为,死亡抚恤金并不属于故去者遗留下来的有形资产范畴,因此也就无法成为被强制执行以抵偿债务的对象。
当工人、职员因公殉职以后,国家或相关单位会按照他们留下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支付相应的抚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用,直到这些被抚养的亲戚们无法再继续享受这份财政援助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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