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
窃取,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从骗取的对象上说,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其他手段,这种兜底规定大量存在于各种法规之中,方便纳入一些不常见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有时也会被评价为职务侵占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兜底条款无法满足刑法该有的可预测性,其实是立法技术落后的表现。而这种模糊的规定下,极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不过,尽管行为人无法选择法官,却可以选择代理人。因此,及时向法律人士咨询就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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