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的是不是叫债务人呢?
时间:2023-03-10 15:21:24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是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则是欠钱的人;如果是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债务人,则不是欠钱的人,而是要履行特定义务的人。因此,债务人不一定是欠钱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不当得利不退会怎么样?

得利人不退还不当得利的,受损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二、债权的基本含义和分类是哪些?

债权的基本含义的分类如下: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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