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和损害赔偿法原理,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这一时点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至于发生损害事故后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限。即我国法律目前不支持受害人的“预期扶养义务”,因为不能随意加重加害人赔偿责任。但也有一个例外,直接受害人尚未出生的胎儿,依法享有将来接受直接受害人扶养的期待权利,故其应当能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持有明确的观点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被扶养人范围如何界定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扶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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