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20 20:53:12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子女进行看望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对孩子是有探视权的。也就是说,对于探视权,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合法权利,除非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不然任何人都不能阻止这一权利的实现。但是法律对探视时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需要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走法律的程序了,通过法院来判决。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如果一方不允许儿童探视,有权探视的一方可通过当地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申请执行。但是,出于孩子的利益考虑,最好协商处理,以免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影响其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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