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一、债权物权分离原则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不动产物权,在各国都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表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就不会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此外,不动产物权登记还可以派生出不动产物权登记推定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外,法律认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对相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并予以保护。
二、完全物权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