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中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二、侦办贩卖二级保护动物罪的原则有哪些?
1、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自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自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自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自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的权限划分:逮捕权由公、检、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在公、检、法机关之间,逮捕的权限是不同的,具有一定的分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具有批准逮捕权,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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