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义务与保证人责任
时间:2023-07-18 06:40:13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五)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中的关于保证人有哪些义务?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有: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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