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企业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
具体办法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老职工,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第二条规定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4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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