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移送案件诉讼费移交有哪些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证据移送时,同时移送这类诉讼费用。对移送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没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在移送管辖时不规范,只移送案件材料,不及时移交诉讼费用,或者个别法院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接受法院因没有诉讼费用,只能长期积压在立案庭无法立案。处理该问题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接受法院在与移送法院联系后,仍不能收到诉讼费用时,将案件退回给原受理法院;有的接受法院要求原告重新交纳诉讼费用,如果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则将该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法院之间移交存在的问题,使案件不能长期审结,不仅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也有损法院的形象。本文主要对上面两种做法进行分析讨论:
1、移送管辖的案件原告没有重新交纳诉讼费用义务,法院按撤诉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逾期仍不交纳诉讼费用,法院才能对案件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是移送管辖案件,是已经在原受理法院依法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已经按规定交纳了相关的诉讼费用,或办理了缓交、减免诉讼费手续。移送管辖实质上只是管辖的法院做了变更,不需要当事人再次立案,不属于新接受的案件,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理。因此,受移法院如果仍然按照新收案件立案规定处理,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明显不妥,将移送管辖的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2、移送管辖的案件应连同诉讼费用一并移交是移送法院应负义务。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受理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受理法院在被移送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将当事人依法已交纳的诉讼费用退还该当事人缺乏依据,接受案件的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到受移案件的法院重新交纳诉讼。在本案中,原受理法院不将诉讼费用移交给接收法院,其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原受理法院移交材料不齐全或者拒绝移交诉讼费用,可视为案件未移送完整,接收法院可以对移送案件不予接受,应将案件退回原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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