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赡养义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故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为无效协议。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违法的分家赡养协议无效
邱女士的丈夫早年去世,她省吃俭用含辛茹苦把两个孩子养大,因家庭缺少劳动力,大儿子初中毕业后就回家帮母亲干活,供弟弟读书。二儿子读到大专毕业安排到一家电厂工作,收入可观。大儿子则一直在农村老家与母亲一起生活,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前年二儿子带着老婆孩子回家探亲,给老人买了不少礼物,以表孝心。邱女士见家庭气氛和谐,就和两个孩子商量分家的事,并在亲友的参与下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主要内容是:鉴于二儿子远在外地工作,少有机会回家,邱女士今后主要由大儿子赡养。因为二儿子夫妻都有固定收入,生活较宽裕,邱女士身后的全部财产,归大儿子所有。
天有不测风云,此后不久邱女士身患重病,经医生初诊住院开刀大约需要8万多元,生活在农村的大儿子根本无法筹集到那么多钱,为救母亲,大儿子跑到城里跟弟弟商量,请他承担为母亲治病的一半的费用。二儿子却表示当年分家的时候签有协议既然家庭的全部财产归你所有,我已放弃了继承权,就没有了再拿出钱来为母亲治病的义务。经多次交谈未果,邱女士大儿子来所咨询,问其弟弟的说法是否有理,弟弟应不应该负担为母亲治病的费用,履行赡养义务?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解答:邱女士二儿子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人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本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邱家的分家赡养协议虽然是在亲友参加的家庭会议上签订的,但其中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所以应是无效的。邱女士的二儿子根据无效协议,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的。邱女士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该分家赡养协议无效,责成二儿子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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