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办理条件
暂无
二、深圳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办理资料
助学金申请表
奖学金审批表
三、深圳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查、发放资助经费
四、深圳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办理时间
一个工作日
五、深圳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深圳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二楼
七、深圳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省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第三点“确保研究生奖助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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