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其特征包括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书面协议。其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船舶概况、租船期限、船舶用途及航行区域、租金的计算与支付、交船和还船的地点及条件、法律适用及管辖权规定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养、维修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书面形式】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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