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怎么放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明文规定,在发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撤销或调整。若经决议适用取保候审手段,公安机关应按要求通知原先审批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实践过程中,当法院确定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后,通常会向公安机关发送取保候审的决定文书。接收到此决定书后,公安机关将按照既定流程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审批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此外,公安机关还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律师签署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责任以及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总而言之,法院在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将会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法院的指令,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依法履行通知原审批机关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和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后又逮捕是否合法
一旦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仍然有可能再度遭到逮捕。而当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您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背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时,司法部门有权对您进行二次逮捕。
然而,如果您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那么检察机关将无法再次对您实施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如遇强制措施适用不当情况,应当即时予以撤回或者调整。当法院依法作出取保候审裁定之后,将会通知公安部门释放相关人员,同时亦将同检察院进行积极沟通交流。此外,公安机关也需要与被取保候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明确约定其所应遵守的各项条件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通过上述严谨的流程设计,我们得以确保法律程序得到严密的施行以及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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