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申请类型
1、发明产品形状、构造、生产工艺、配方保护20年
2、实用新型产品形状、构造或两者的结合保护10年
3、外观设计产品形状、图案或色彩与它们的结合保护10年
(二)撰写申请文件内容:
1、发明(实用新型):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2、外观设计:请求书、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方式:自己撰写或委托代理机构撰写。
(三)递交专利文件
1、直接邮寄或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
2、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代办处(上海成都北路333号南9号楼916室)
(四)缴纳申请费用
1、发明900元/件;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
2、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输申请费用减缓手续,按30%缴纳,并且年费的前三年也可以按30%缴纳。
以上是福州专利申请的流程
举行婚礼未领证是属于事实婚姻么
不一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男女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通俗的来讲,属于现实中的婚姻,但这种婚姻关系不一定是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婚姻”。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婚姻”是有一定法律特性的。
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1、男女双方要同时具备婚姻要件,如达到结婚年龄、不是三代近亲属等等。双方或者一方已于他人结婚,再共同生活的,也属于事实婚姻,事实重婚。
2、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如果双方不是为了长期共同生活,仅是露水夫妻,属于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的同居行为,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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