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被确认为不具备生效条件时,行为人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必须全部进行返还;
若无法返还或无需进行返还,则应用货币价值形式对其进行等额补偿。
在此过程中,如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过失行为,理应向对方赔偿因此产生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
如双方均存在过失行为,则需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已将款项支付给出借人,那么出借人就应该依据上述规定,将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全数归还。
反之,若出借人因借款合同无效而从中获取了利益,那么出借人也应对借款人进行货币价值形式的等额补偿。
倘若双方在借款合同无效的问题上均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就应按照过失程度的大小,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不仅要将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全数归还,或者以货币价值形式进行等额补偿,还要根据双方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这种处理方式与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后者主要针对的是无法律依据而获取的利益,而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借人所获取的利益实际上是基于借款合同的,只不过由于合同本身无效,才需要进行返还或等额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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