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中,如若被告被判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他必须对受害者提出的误工费申请进行合理解释,这是由于该类事件发生的前提条件便是受害者可能因此遭受重伤或轻伤,休养和康复过程势必会直接影响其日常工作与生活,从而导致其在这一时间段内实际上所能获取的收入有所减少。
因此,赔偿责任人应根据当事人的实情,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并支付受害者在此期间内因无法履行正常职务而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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