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因持有亡夫秦大伯的“遗嘱”,故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求按“遗嘱”所述,确认银都路上的一套房产归自己所有。由于“遗嘱”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又由于系争房产中有继女的份额,今天(8月26日),闵行区法院作出了驳回陈女士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8年2月,陈女士与秦大伯再婚,10月离婚。今年5月22日,秦大伯突发疾病,于6月9日去世。不久,陈女士为房产一事,将继女秦小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银都路上的一套房产归自己所有。陈女士称,离婚后,因秦大伯无法正常生活,由自己照顾。秦大伯为示感激,于今年病重期间,经口述,由自己的姐姐记录,写下了将一套房产赠与自己的“遗嘱”。为此,陈女士不但向法庭提供了“遗嘱”复印件,还申请了自己的姐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秦小姐辩称,这套房产是与父亲共同共有,父亲无权单独处分此房产。秦大伯并未立下遗嘱,更不存在遗赠。故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请。针对“遗嘱”,秦小姐认不但认为是复印件,无真实性可言。还说这所谓的“遗嘱”执笔人是陈女士的姐姐,与陈女士利害关系。况且父亲根本无权处分有自己名份在内的共有财产。总之,这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要件。
法院认为,证人系陈女士姐姐,与陈女士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的效力较低,不足以证明陈女士所陈述的事实。故陈女士表示秦大伯已将房产赠与陈女士的相关事实,无证据证明,难以采信。况且这套房产系秦小姐与秦大伯共有,秦大伯不能擅自处分全部之共有财产。故陈女士要求确认房产属其所有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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