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消费者有权向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进行检举或申诉投诉。
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展开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将会对涉事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若涉事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私自隐瞒、混合或者伪造质量问题,以次品或者不符合规格要求的货物冒充优质货物,销售金额达到50,000元但不足200,000元人民币时,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以销售额超过总额的50%至2倍的罚金。
而销售金额达到200,000元人民币但未满500,000元人民币的,将被判处两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且同前述一样处以较高比例的罚金。
此外,销售金额达到500,000元人民币但未满2,000,000元人民币和销售金额超越2,000,000元人民币这两种情形,处置幅度亦有所不同,分别对应着更长时间的刑期以及更高比率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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