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以后,如果是由于自身原因而选择自主离职,通常情况下将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
其原因在于,自主离职属于"自行终止就业"范畴,与"非自愿失业"并非同义语。
因此,职工在这种情形之下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的资助。
然而,当您确实遭遇"非自愿失业"状况时,例如公司以官方名义向您发出解雇通知、或是因政府行政命令或第三方干预因素导致的失业等,此时只要您依法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拥有寻找新的职业机会的坚定决心,便能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申领失业救济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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