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再审与发回重审的区别
时间:2023-05-07 08:53:41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指示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因程序错误或者事实认定错误,责令原人民法院再审的一种方式再审是指对生效判决的再审,可以在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发回再审。二者的对象、程序和决策机构不同

发回重审:

二审发回重审:

(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或者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必须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不参加第一审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经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可以调解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

(一)人民法院提起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即未经庭审判决,一方当事人未经传唤缺席判决,审理案件的法官、书记员应当回避,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第一、二审原判的当事人遗漏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撤销第一审、第二审判决,交原审判员所在民事法院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限制再审次数,以避免连续上诉的循环

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因程序错误或事实认定错误,命令原人民法院再审的一种方式。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卢巴。com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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